基本案情
2012年2月18日10点20分,被告二陈xx驾驶粤S-013BE号小型轿车从广州往蚬涌方向行驶,行驶至上述路口左转弯入路口过程中其车头左前方与从左往右横过道路的原告姚x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的责任。被告二驾驶的上述肇事车辆系属于被告三陈xx所有,由被告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承保。原告受伤后于2012年2月18日入东莞市万江康怡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2月25日转院到东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2年6月3日出院,按医嘱出院休息3个月。2012年9月18日经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左上肢伤残等级达第拾级,右下肢伤残等级达拾级。住院期间及休息期间由原告配偶陈x护理,陈x事发前在东莞市xxxx机械加工店工作,每月工资为3000元。姚x属农业户口,1953年8月18日出生,事发时年满59周岁。本案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陈志开律师接受原告的委托代理了本案。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38917.81元给原告。二、限被告陈xx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39134.06元给原告。三、被告陈xx对被告陈xx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不服,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点评
本案原告与其配偶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原告是农业户口,已在东莞居住满一年以上,本案中,法院不支持按城镇户口来计算各项赔偿项目,原因在于原告不能提供在东莞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稳定的收入的证据,如居住证、劳务合同、收入证明等。而原告配偶作住院期间的护理人,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因能提供劳务合同与收入证明,所以其每月3000元护理费法院是支持的。